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名家导师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税筹研究 联系方式
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
如果您已是相应权限级别的付费会员,请先:登陆;如果您还不是付费会员或权限不够,符合本网接收条件的,请申请成为相应权限级别的按年付费会员然后登陆。立即:选择会员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