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名家导师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税筹研究 联系方式

  • 1
  • 2
  • 3

通过全国顶尖名家指导,贵单位/您个人从此不走错路弯路,走捷径快速成功,抢占先机,实现凡人逆袭或好上加好。本网课程,有发票;支持各种台式、平板电脑和手机;请立即收藏网址和关注微信公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6/11/9  税务总局网站 
 


::::★点击此处:成为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
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
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第二章 申报内容

  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申报地点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 申报期限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申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纳税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大类 分类 课程(会员组)名称 价格 申购网址 首页网址(或入口)
中国财税精英私董会、俱乐部、训练营、专训班、行业圈 专训班—中国财税实务真本领专训班             中国企业财务分析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3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企业预算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3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管理会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3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24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现行全部涉税(费)业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24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纳税会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纳税调整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24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避税与反避税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反偷逃税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反假账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9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纳税风险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3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纳税筹划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14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税收征纳管理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24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涉税检查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49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走出去”“引进来”企业和个人财税实务专训班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训练营—中国财税职务系统训练营             中国财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8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会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8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4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会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4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税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8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税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4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俱乐部—中国财税领袖俱乐部             中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 480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小微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 14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企业总裁财税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180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小微企业财税负责人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8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务总监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16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税务总监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16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行业圈—中国财税精英行业圈             工业制造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科技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计算机集成电路财税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互联网行业的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水泥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汽车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药业企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酒业企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纺织与服装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机电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钢铁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烟草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商品流通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供销合作社的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连锁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外贸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物流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运输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航空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铁路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通讯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建筑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房地产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金融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银行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保险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担保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证券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期货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投资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信托投资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务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租赁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典当公司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基金业务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金银首饰钻石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服务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物业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餐饮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酒店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旅游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文化体育娱乐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地质矿产企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能源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电力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煤炭行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石油天然气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农业企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林业财税企业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家禽畜牧渔业财税圈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税实务在线学习年费会员             综合会员组             普通综合会员 196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金卡综合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钻石综合会员 1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基础会员组             智董网海量财税专业法规会员 299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智董网海量财税专业问答会员 299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储值会员组             综合通用储值会员 1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财税法规储值会员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财税资料储值会员 1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财税视频储值会员 1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税务答疑储值会员 1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领域(学科)会员组             财务分网会员(机构)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财务分网会员(个人)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会计分网会员(机构)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会计分网会员(个人)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税务分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内控分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审计分网会员(机构)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审计分网会员(个人)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金融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评估分网会员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市监分网会员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法律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行业会员组             中国工业制造业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科技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计算机及集成电路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互联网企业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水泥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汽车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药业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酒业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纺织与服装业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机电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钢铁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烟草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商品流通业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供销合作社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连锁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外贸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2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物流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运输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航空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铁路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通讯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2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建筑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2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房地产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金融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银行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保险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担保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证券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期货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投资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信托投资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财务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租赁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典当公司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基金业务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金银首饰钻石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服务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物业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餐饮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酒店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旅游企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文化体育娱乐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地质矿产企业财税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能源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电力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煤炭行业财税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石油天然气业财税会员 3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农业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中国林业财税实务分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家禽畜牧及渔业财税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地方会员组 北京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上海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广东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深圳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浙江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宁波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江苏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山东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青岛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福建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厦门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辽宁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大连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天津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海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山西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陕西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广西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江西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河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河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湖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湖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四川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重庆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吉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黑龙江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安徽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云南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贵州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新疆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内蒙古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宁夏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甘肃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青海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西藏分网会员 365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特殊地区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涉外会员组 涉外分网会员 9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香港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澳门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台湾分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专网会员组 老板财税管理实务专网会员 1999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小微企业财税实务专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民营私营企业财税专网会员 2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合伙企业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个人独资企业财税专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国有企业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企业集团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1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股份公司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个体工商户的财税专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专网会员 4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分支机构财税管理专网会员 180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个人财税操作实务专网会员 980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改制重组资本运营专网会员 19888 立即拥有 立即学习


术业有专攻!有用,就是硬道理!与其跟“草根”零碎学习,事倍功半,可能走错路、弯路,职业“天花板”就是“草根”;不如跟我国杰出财会实务名家贺志东教授团队系统、深入、高效学实务真本领

中国财税实务真本领专训班 中国财税职务系统训练营
中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 中国企业财务分析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企业老板财税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企业预算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小微企业老板财税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管理会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企业经理财税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财务总监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小微企业财税负责人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现行全部涉税(费)业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财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纳税会计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会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纳税调整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财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避税与反避税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会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反偷逃税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税务总监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反假账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税务经理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纳税风险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税务主管实务真本领系统训练营 中国纳税筹划实务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税收征纳管理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中国涉税检查真本领系统专训班
第一财税微信(服务号) 第一财税微信(订阅号)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服务号) 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小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第一财税微信(服务号)

第一财税微信(订阅号)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服务号)

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小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成为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20210312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198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