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会〔2005〕4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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