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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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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5  工商办字〔2018〕1号  [db:发文机关] 

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
  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二)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优化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提升工商注册便利化的意见及相关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和新兴行业指导目录,鼓励推动新业态、新行业的发展,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工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则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应的动态维护机制。各地企业登记部门应使用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则基础信息库,结合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申请人提供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登记服务。
  (三)规范营业执照管理。工商总局统一制定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规范,各地工商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工作,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的广泛应用。营业执照的法定签发单位是各地工商部门或合并工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签发单位和营业执照加盖印章单位应当一致,不得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非签发单位印章,各地工商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营业执照版式和记载事项。实施“同城通办”的地方,应确保签发加盖企业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
  (四)规范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工商总局将结合“多证合一”等改革举措,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压缩提交材料数量,统一印发新版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各地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工商总局的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添加、修改或减少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请文书和材料。各地工商部门因“多证合一”改革中信息共享产生的本地化信息采集需求,确需增加文书规范有关事项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应由省级工商部门报经工商总局批准后,通过申请文书规范附表等形式扩展实现。
  (五)规范登记窗口建设。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副省级以上登记机关应抓紧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企业登记窗口建设标准及方案,并报工商总局备案。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窗口建设标准及方案的情况进行验收和责任考核。
  (六)规范登记系统建设。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梳理分析和详细解读的基础上,工商总局将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制定统一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方案,强化相关业务和数据标准的规范统一和技术方案的贯彻执行,分步推进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三、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各地工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办理工商登记。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宣讲力度、做好沟通工作,获得社会理解,争取司法尊重,引导被侵权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因“形式审查”登记导致的败诉,登记机关应尊重和严格执行司法判决或裁决,不追究无过错登记人员责任。
  (二)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各地工商部门要落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实施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
  (三)保障企业办事途径的自主选择权利。各地工商部门不得将预约办理或网上办理作为受理登记业务的唯一模式,要确保为申请人提供全程电子化和现场两种以上业务办理渠道,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并根据业务量动态调整两种模式的服务资源。提供预约服务的,预约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做好新版文书、规范换用工作。各地工商部门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新版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换用工作(含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书材料),并对本辖区内擅自变动前置登记材料和办事环节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省级工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新旧衔接,确保登记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及时将有关清理整改情况报送工商总局。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认真做好传达落实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通知的学习、传达、贯彻工作,要把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要根据通知要求,提前谋划准备,合理安排本地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相关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浪费。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工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工商部门要适时针对通知中有关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情况通报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加大通知中有关改革举措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导,引导服务对象更好地理解改革,更多地参与和分享改革成果。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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