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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颁布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1900-1-1 执行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商品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使用的信贷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粮棉油库存信贷监管是实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信贷业务规范化管理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是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商品粮棉油库存信息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商品粮棉油库存信贷监管的目标是银企账实相符,确保企业库存商品粮棉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农发行开户行(简称开户行,下同)信贷管理台账的商品粮棉油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应当及时真实反映企业商品粮棉油实际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确保库存监督操作规范,信贷管理信息真实可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粮棉油库存,是指农发行贷款的粮棉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具有所有权的全部商品粮棉油库存,包括农发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其它负债资金等各类资金形成的商品粮棉油库存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粮棉油库存信贷监管,是指农发行对企业商品粮棉油从入库到出库(包括在途商品)全过程实施的信贷监督,对发现的因粮棉油库存的各种变化而对农发行贷款造成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合规使用,及时全额收回。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发行开户并使用收购资金贷款的企业的商品粮棉油库存管理。 第二章 仓单管理 第七条 商品粮棉油库存仓单(简称仓单,下同,见附件1、3)管理是指农发行通过填制仓单,对企业商品粮棉油库存实施逐仓监管的一种信贷管理方式。 第八条 仓单是由管户信贷员填制并确认的企业商品粮棉油库存的书面证明。农发行仓单与企业保管账及仓卡相对应,管户信贷员应定期将仓单与企业保管账及仓卡进行核对,确保相关内容相互一致。 第九条 管户信贷员应根据企业库存商品的品种、性质、品质、等级、数量等情况逐仓(囤)填制仓单,并签字。如果企业粮仓(囤)较多,对于粮食品种、品质及做仓(囤)时间基本相同且集中连片的粮仓(囤)可设立一份仓单进行登记、监管。对粮食加工企业可只对其粮油库存原料实行仓单管理。棉花实行分包、分垛仓单管理。 第十条 对于烘干前的高水分粮食、销售前临时存放在港口码头或车站货场的商品粮棉油、边购边销不入库的商品粮棉油等特殊的储存方式,可通过填制临时仓单进行监管。临时仓单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的仓单内容一致,需填写的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粮棉油购进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企业从当地收购市场直接收购入库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应当根据收购凭证,结合资金使用情况,核实入库商品粮棉油的性质、数量、成本与占用贷款。 第十二条 对企业跨区收购商品粮棉油的监管。 (一)属于自行收购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收购地农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企业的收购资金通过开户行汇划到收购地农发行临时存款账户。双方农发行和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对企业收购各环节实施信贷监管职责;也可由收购企业开户行直接派人监管,收购地农发行提供结算服务。 (二)属于委托收购的,受托收购单位原则上选择收购地农发行开户的企业。受托收购单位确定后,企业的收购资金通过开户行汇划到受托收购单位在农发行的存款账户,双方农发行、企业和受托收购单位共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收购地农发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对受托收购单位收购各环节的信贷监管职责。 如果选择非农发行开户企业作为受托收购单位,由收购企业开户行直接派人监管。 第十三条 对企业正常调入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应当根据购销合同、购进发票及运输凭证等,结合资金使用情况,核实入库商品粮棉油的品种、数量、成本与占用贷款。 第十四条 企业异地购买的商品粮棉油仍寄存原地,并且是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购买的粮棉油,双方开户行要密切协作,强化监督,确保买方资金安全。所有权买断后,购销双方企业及其开户行要共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卖方开户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对被买断的粮棉油库存的信贷监管职责。 如果购买非农发行开户企业的粮棉油,由买方开户行直接派人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对企业采取先货后款方式购进的商品粮棉油,除核实入库的粮棉油外,在企业付款时,还应根据购销合同等资料监督企业的货款支付。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购进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应当在核对入库凭证与实物后,及时采集库存增加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粮棉油销售的监管 第十七条 实行出库报告制度。企业出库商品粮棉油应当向开户行报告,具体报告的方式、方法由当地分支行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品种、数量、仓号、价格、销售对象及结算方式。对企业口头报告的,开户行要建立登记簿,对企业出库报告情况进行登记。口头报告登记簿和书面报告的报告单格式由开户行自定。 第十八条 企业销售出库商品粮棉油时,管户信贷员应当根据企业出库报告的内容,对企业销售的商品粮棉油及货款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帮助和督促企业按时回笼归行销售货款。对企业销售形成的结算资金要通过建立登记簿,加强监管,登记簿格式由开户行自定。 第十九条 对企业采取卖断所有权方式销售商品粮棉油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对企业采取移库异地自行保管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粮油的,企业应当首先在销售地农发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及开户行与销售地农发行要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销售地农发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对企业销售各环节的信贷监管职责。对于销售地没有农发行机构的,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由销售企业开户行直接派人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采取移库委托异地企业代储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粮油的,原则上要选择销售地农发行开户的企业作为受托企业。受托企业确定后,双方企业及其开户行共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然后销售企业出库商品粮油。在出库过程中,开户行应及时将企业粮油出库的品种、数量、等级、具体时间、运输方式、库存成本等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受托企业开户行,受托企业开户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对受托企业代储代销活动的信贷监管职责。 如果选择非农发行开户企业作为受托企业,由销售企业开户行直接派人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述移库异地销售的商品粮油,有关开户行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粮油市场情况和预测销售量核定最高控制数量,一般应当控制在2个月销售数量之内。 第二十三条 企业销售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应当在核实实际出库数量后,及时采集库存减少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粮食加工企业的产成品、副产品销售的监管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棉花及其产成品、副产品不实行移库异地销售,确需移库异地销售的,需报总行批准。 第五章 储存环节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完善库存核查制度。 (一)每个收购季节结束后,开户行应对所辖企业商品粮棉油库存组织一次全面核查;二级分行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支行之间商品粮棉油库存的交叉互查;省级分行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商品粮棉油库存的抽查;总行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商品粮棉油库存组织重点抽查。管户信贷员定期查库时间由所在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开户行应当建立查库登记制度,每次查库都要按登记制度规定进行登记。 (二)管户信贷员查库要以企业的会计、统计账务和农发行的台账及仓单数据为依据,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必要时应对库存进行实地清查(库存清查方法可参考附件2、4)。 (三)对查库中发现的亏库、短库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纠正处理,防止贷款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粮食加工企业和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商品粮棉油储存环节的监管,开户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库存在产品、产成品、副产品建立相关辅助台账,定期核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副产品的实际库存数量,与企业的会计、统计账务和农发行的台账及仓单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管户信贷员要切实掌握粮棉油加工进度,监督企业消耗的原材料与在产品、产成品的数量、价值保持对应。 第二十八条 对库存损溢的监管。 (一)对因损失损耗而减少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要监督企业按规定对损失损耗及时进行统计和会计账务处理,并及时采集库存减少的有关信息。 (二)对发生溢库而增加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要监督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和会计账务处理,并及时采集库存增加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在采取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各种特殊购销方式购进和销售商品粮棉油过程中所形成的异地储存商品粮棉油,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协议监管外,开户行还应定期对异地储存商品粮棉油进行清理核实发现企业违规操作或有虚假行为的应限期纠正并立即停止异地存储业务,省级分行应加强对异地储存商品粮棉油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省际间异地储存商品粮棉油业务发生频繁、储存数量大的,省级分行应派驻信贷组加强监管。 第三十条 对企业内部移库、库存商品粮棉油品质发生变化等情况管户信贷员应及时采集库存变动的有关信息,确保仓单、台账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农发行字〔2001〕89号)不再适用于商品粮棉油库存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