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附件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报说明
1.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 2.征收项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3.征收品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征收品目名称。 4.征收子目:非必须填写。非税收入品目下设定细目时,按相关规定填写。 5.费款所属期起(止):必须填写。按期缴纳的,填写所属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次缴纳的,填写缴费义务发生日期。 6.应缴费基数:必须填写。填写总数量、收入总额、销售数量、应缴费人数、原值、面积、利润总额等非税收入计费的基数。 7.应缴费基数减除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除的数量、金额、面积、人数等。 8.计费依据:必须填写。填写应缴费基数减去应缴费基数减除额的余额。 9.征收标准:必须填写。填写征收的费率或单位费额等。 10.扣除数:非必须填写。适用于累进费率的速算扣除数,或者其他扣除数。 11.征收比例,本征收机关征收的比例数,必须填写,缺省值为100%。 12.本期应纳费额:必须填写。填写计费依据乘以征收标准,再减除扣除数后的余额,乘以征收比例后计算出的本期应纳费额。 13.减免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免的费额。 14.减免性质:如果减免费额>0,那么此项必填;减免性质选择相应代码。 15.本期已缴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已经缴纳的本期费额。 16.本期应补(退)费额:必须填写。填写本期应纳费额减去减免费额及本期已缴费额后的余额。 17.主管单位名称:非必须填写。填写负责确定计费依据的主管单位名称。 18.主管单位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须填写。 19.备注:非必须填写。 20.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的,应加盖代理机构印章,并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由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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