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部分涉及行政许可、价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和重新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废止、修改和重新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等六部门关于十堰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0]137号) 二、部分修改的文件: 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场建设的决定》(十政发[2001]35号)第二条第三项“对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修改为“对市场税费收取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十政办发[1997]138号)第四条中的“必须到农业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农业有益生物捕捉许可证》后,方可到指定地带限额捕捉”修改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十堰市城市垃圾、粪便清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1992]90号)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并办理《垃圾运输许可证》后”。 第三条中的“《垃圾运输许可证》”修改为“《自运垃圾合同书》”。 第四条中的“必须先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垃圾运输许可证》”修改为“必须先与市环卫处签订《自运垃圾合同书》”。 第五条修改为“凡与市环卫处签订《自运垃圾合同书》的单位和个人,在交清垃圾处置费后,按照市环卫处规定的线路、时间和指定的垃圾场倾倒。运输过程中必须加盖蓬布,防止沿途飞扬撒漏”。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乱倒垃圾、沿途漏撒,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200元,对个人罚款20元。”,删除第二款。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1998]24号)第七条中的“地质矿产局”修改为“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水企业参与设计和施工的监督。”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 5、《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城区裸露山体绿化美化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00]8号)第三条中“由市政园林局收取绿化延误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十价费字[1999]135号)”修改为“由市政园林局收取绿化延误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鄂价费[2001]329号)”。 6、《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十政发[2000]9号)第四条中“由市政园林局严格按所缺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修改为“由市政园林局严格按所缺绿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十堰城区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十政发[2000]45号)附件中: (1)收费项目栏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收费标准栏内容“投资额的0.2-0.3%”修改为“按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项目栏中“白蚂蚁预防”应收费标准栏内容“1.6元/平方米”修改为“按鄂价费字[1992]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3)删除收费项目栏中“其他民用建筑”,删除应收费标准栏中“14元/平方米”,删除优惠收费标准栏中“收取30%”。 (4)删除收费项目栏中“土地测量费”,删除应收费标准栏中“拔地钉桩1304元/件”,删除优惠收费标准栏中“收取20%”。。 (5)删除收费项目栏中“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删除应收费标准栏中“24米以下或10层以下的建筑物1.5元/平方米;24米以上或10层以上的建筑物3元/平方米”,删除优惠收费标准栏中“收取30%”。 (6)收费项目栏中“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应收费标准栏内容“中标价的0.06%”修改为“按鄂价房服函[2003]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8、《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十政发[2000]55号)第18条中“在使用期内场地使用费实行全额征收,地方财政根据入库额给予全额奖励支持”修改为“不收场地使用费”。 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00]72号)第六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1)第3项“电费附加”予以删除。 (2)第6项“排水管理费”予以删除。 (3)第8项“异地绿化费”予以删除。 (4)第9项“城市供水基金、水增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予以删除。 1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汉江--堵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的决定》(十政发[2000]74号)第五条“现行价格偏低的应尽快调整到省政府1996年公布的上网基础电价0.21元/千瓦.时”予以删除。 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十政发[2002]26号)第二条第二款中“以提供场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两年场地使用费”修改为“以提供场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收场地使用费”。 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2]102号)第八条第(四)项“买卖双方各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住房转让手续费”修改为“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执行。” 三、修订重新公布的文件: 1、《市政府关于加强饲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00]29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十政发[1997]45号) 3、《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十政发[2000]42号)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发[1999]45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发[1996]70号) 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0]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