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1996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下海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五、《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八、《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九、《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1996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发布); 十一、《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定》(1995年1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1993年10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暂行规定》(1995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十八、《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4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