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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政法制规字(2006)23号)要求,我局对1987年至2005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宣布废止的4件、自然失效5件,现将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北京市劳动保障局2006年宣布废止、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