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2月11日我就年终奖个税问题咨询地税局,贵局给我进行了解答。在此表示感谢。 另外,我还有个更基本的问题,年终奖个税算法是否是“超额累进”原理? 如果是,那就是说对于超出(某级)的部分实行高一档的税率。 既然这样,6000元实行5%的率;6000.01以上时,超过6000的部分即0.01元以上实行10% 的率,依次类推。所谓速算扣除数不过是简便运算用的。如果适用“超额累进”,那么用速算计算的结果应和分段计算的结果一致。 如果按解答的计算,发6000元缴税300元;发6000.01元缴税575元,这不是违背了税收调节的功能吗?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法及其相关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为税法执行单位,无权制定和取消税收法规,我们也已经注意到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为税制改革提供建议。 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或反映,请您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或拨打12366北京地税热线。 感谢您对我局税收事业的关注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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