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近日,一则《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引来了数百名网友的签名。博文的发布者称,已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建议信及网友签名,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1月14日《新京报》) 现行户籍制度捆绑着高福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既然地方政府不能给外来人口同等的纳税人权利,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外来人口尽同等的纳税义务,这似乎是最起码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平心而论,这样的道理很容易打动人心,因此很多人都支持“给外来者退个税”提议。然而,理性地看,这恐怕又是经不起推敲的。 更重要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我国税收有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只要你是国民就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又决定了,具体到纳税人个体,福利与纳税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户籍制度下的福利和权利不平等是一回事,基于国民身份的纳税义务又是另一回事。所谓“无代表,不纳税”,与“无同等福利,不同等纳税”并不能简单等同。 举例而言,倘若外来人口可以因福利不平等申请退个税,那么相比大城市的福利,中小城市的福利也相对较差,甚至要差很多,可他们的个税缴纳税率是完全一样的,是否中小城市的居民也可以申请退个税呢?再比如,相比穷人,富人往往纳税更多,如果税收和福利是直接等价交换的关系,那么富人是否理所当然享受更多的政府福利? “同税同权”虽然是全新提法,却本来就应该是一种常识。只不过,不能因为暂时的“权不同”就去诉求“税不同”,而正应该是因为“税相同”而去诉求“权相同”。所以在笔者看来,为外来人口退还个税,既不合理亦不可行,“同税同权”的重点仍在争权而不在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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