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 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凡纳税人有以下四种情况的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及第35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因此,凡我局户管企业必须到我局指定的印花税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或办理完税凭证。现要求各纳税单位本着对自身负责的态度,对近年来(02年-05年)在外区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购买的金额和外区代售点的名称在10月20日前报各专管员备案。凡逾期不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对尚未领取印花税登记册的纳税人,请速到分局印花税发售处领取。 二、沪地税所二〔2005〕1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中有关对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沪国税流〔2005〕6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要求:1.主表第7行次:填写本期数;2.主表第15行次:填写上期数。 五、沪国税信〔2005〕9号: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第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1、对出口企业办理首次出口退(免)税登记认定的,主管征收分局应首先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通过“出口退税企业资格认定”模块对出口退税企业做标识,并按规定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联系单》),由企业持《认定联系单》并附其他登记认定资料报送市三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办理。三分局审核认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录入,在录入过程中由系统自动提示CTAIS中登记同步信息,三分局手工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补录的信息,完成退税认定的信息维护。 2、出口企业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时,对变更事项涉及《认定联系单》中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首先应由主管征收分局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后,再按规定开具《认定联系单》,一份由征收分局于税务登记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传送至三分局,一份交申请企业,由其持《认定联系单》并附其他登记认定资料到三分局办理认定变更。三分局收到《认定联系单》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有关税务登记变更信息,按系统自动更新CTAIS中登记同步信息进行修改维护,并按规定对出口企业认定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办理。 对变更事项不涉及《认定联系单》中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由出口企业直接到三分局办理认定变更。三分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按规定对出口企业不涉及《认定联系单》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认定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办理。 3、对出口企业取消退税资格或办理企业注销的,应首先由主管征收分局对其进行退税清算并收回原签发的认定表或登记证,在清算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进行相应的取消资格或登记注销操作,并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附件上,以下简称《注销联系单》)传送至三分局,三分局收到《注销联系单》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CTAIS同步注销操作的确认并于确认认定注销操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联系单》回执传送到征收分局。 4、对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跨区迁移的,首先应由移出方征收分局办结该企业本期应办理的退税申报、审核、签批、退还及其他涉税事宜,并于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注销联系单》传送至三分局,三分局收到《注销联系单》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退税认定信息进行迁移注销操作,并于迁移注销操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联系单》回执传送至移出方征收分局,移出方征收分局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中进行迁移注销。然后由移入方征收分局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中通过“出口退税企业资格认定”模块对该企业做标识,并开具《认定联系单》,由企业持《认定联系单》并附其他相关登记认定资料报送三分局办理,三分局收到《认定联系单》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退税认定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5、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征收分局先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按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办结该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出口货物应办理的退税申报、审核、签批、退还及其他涉税事宜后,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认定联系单》一份传送至三分局,一份交企业,由其持《认定联系单》并附其他登记认定资料到三分局办理认定变更。三分局收到《认定联系单》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修改维护,并按规定对出口企业认定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办理。 6、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填表说明 表单种类CKDJRD2005063 ??????????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征税机关编号: 退税机关编号: 申请认定经营者名称(盖章):经营者代码(10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代码(15位):海关代码(10位): 技术监督局代码(9位): 经营者类型: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首次出口日期: 首次出口报关单号码(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首次出口发票号码(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签名)联系电话: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征税机关填写 认定类型首次登记认定()迁移移入()变更登记认定() 退(免)税方法核定(1)生产企业,自______年___月起,退(免)税方法为:_________; 或(2)外贸企业,自_____年____月起,退(免)税方法为:_________; 退(免)税其他事项核定 1、增值税预算级次为:___________(审核系统代码______________); 2、税务管理所为_________________税务所; 3、自____年___月起,审核配置为:(1)六类企业()或(2)正常企业(); 综合征管系统(CTAIS)有关情况 1、属首次登记认定或迁移移入户,CTAIS已作退税标记,有关最新数据已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传送至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或2、属发生填表说明第8点所列税务登记内容变更()或发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转为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般纳税人(),需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有关最新数据已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传送至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签名)联系电话:日期 本联系单有效期:至___年___ 月___日止。 本联自留()交企业办理认定()内部移送三分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联,核定后一联征税机关留存,一联交企业用于办理认定手续,一联用于征税机关按规定移送三分局; 2、申请人首次登记认定、迁移移入和发生联系单所列需由税务机关填写的内容变更,均应向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本联系单,再凭联系单和其他有关资料向三分局办理有关认定手续。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开具上述联系单。 3、申请人、税务机关对本表全部内容均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如属选择项目,用“√”填报;如无填列内容的,用“Ⅹ”填报,不得空缺。 4、经营者代码按以下规则填写:首次登记认定的,按海关代码填写;变更等其他情况按首次登记认定时税务机关确定的10位代码填写。 5、企业首次登记时,如尚未出口的,“首次出口日期”按计划首次出口日期填写,“首次出口报关单号码”及“首次出口发票号码”不填写,待出口业务发生并需变更退(免)税方法及审核配置时,再按实际情况重新填报。 6、税务机关填写中,如属首次登记认定的,全部有关内容均需填写,如属迁移移入或属变更登记认定的,只填写需变更内容,未发生变更的部分用“Ⅹ”填报。 7、生产企业退(免)税方法按:“免抵退税”、“免抵(不退)”、“免税”填写;外贸企业退(免)税方法按:“单票对应法”、“免税”填写。 8、对迁移移入、变更登记认定的,如涉及“退(免)税其他事项核定”和“综合征管系统(CTAIS)有关情况”(具体内容为所附《CTAIS数据变更表》)的,征税税务机关除向申请人开具联系单外,应于5日内将联系单内部移送三分局,三分局对“退(免)税其他事项核定”一律依内部移交联所载数据维护。 9、“联系单有效期”,对首次登记认定或迁移移入的,为征税机关CTAIS数据发送之日后一个月,对变更登记认定的,为征税机关填开之日后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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