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问题出现。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等问题的出现,确实与数学计算方式直接密切相关。但仅仅因此便将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实质”,归结为“一个数学问题”,显然又并不准确。 我们有目共睹的一个事实是,“年终奖计税方式”中存在的数学问题,既不是什么高深的数学问题,更不是什么难以发现、纠正的数学难题。但长期以来,偏偏是这样一个简单而扎眼的算术问题,一直迟迟未能得到及时矫正。 与此同时,另一个明显的事实又是,现有的不合理年终奖计税方式,其产生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后果,从税收制度的角度看,也绝非仅是一个数学问题,而主要更是一个税制公平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平纳税”――“多收入多纳税、少收入少(不)纳税”,原本是现代税收法治的一项最基本最首要原则。这正如国税总局自己现在也已承认的,“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由计税方式引发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根源实质”,与其说是一个数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基于税收价值判断的立场、态度问题。 我们不难发现,税务机关的这种立场、态度问题,一般往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高度自我本位――尽可能追求自身征税的方便。“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出现,其实便是一个典型事例。这正如媒体报道中指出的,“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而另一方面的表现就是,税务机关自觉不自觉地重税厚敛倾向。加税或增加税率,总是显得轻而易举、雷厉风行,而减税、降低税率则每每显得千难万难、殊为不易。 古训有言:“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这显然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数学问题。 (张贵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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