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还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
新个税法即将实施之际,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公告明确,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新规将与新个税法在今年9月1日同步实施。 公告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一种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计税方法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这一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按照新税法计算,年终奖越多税后拿到手的钱反而越少,甚至出现多发1元,个税却要多缴2万多元的情况。国税总局认为,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此外,公告还就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给予明确。根据公告,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公告还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显示,个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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