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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47号伪文迷雾重重 国税总局被批反应迟钝

 


    税务总局表示,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媒体报道:年终奖计税方式将有改变

    8月13日,《广州日报》A10要闻版和《北京晚报》A4版,前后以“本报记者”采访形式,报道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一稿。第二天,众多媒体引用了其报道。

    报道中,两家媒体都是以“《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为新闻源头。

    据《广州日报》,“(此公告)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报道称——

    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文章最后举例说明——    

    张总年终奖为66万元,李总年终奖为66.0001万元。若用旧方法计算,李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3万多元。若新方法2计算,李总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65元。    

    记者调查:47号文件迷雾重重

    记者昨天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时发现,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的“关于年终奖个税的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关内容,均未出现。

    在国税总局官网的“信息公开”一栏中,其最新文件就是7月29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即46号公告)。在公告解读稿中,也没有关于年终奖的内容。

    记者欲就此事采访最早刊发此事的《广州日报》相关记者探究其稿件来源,但被告知“该记者现在不能接受采访”。昨晚9点,记者点阅广州日报电子版时,发现其已撤下了8月13日A10版的相关稿件。

    就此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业内人士表示,此事不太可能为记者作假,“涉及国家政策、国计民生的新闻,记者不太可能凭空解读。何况这次,国税总局只说是有人伪造公告,也没有说是媒体有虚假报道。这说明,在记者采写该稿的时候,这个47号文件可能是存在的。但对于它的来源以及目前的去向,是个谜。”

    快评:这个乌龙,有点怪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给饱受通胀之累的民众带来了一丝清凉。民众原本指望在个人薪金所得税收减少的同时,对年终奖励也能改变计算的方式,从而给民众带来更加多的实在和惊喜。就是在民众的这种热望中,现实中的这个大大的乌龙,让民众在惊喜与惊愕之间体验了一次穿越。

    这个乌龙的确颇具戏剧效果。

    这一“喜讯”曾为多家媒体报道,且很多媒体还专门就此做了解说。对广大的民众而言,年终奖计算方法的改变,无疑意味着可以分享更多的劳动成果,是国家减免民众负担的重要举措,如此“利好”,民众当然心中窃喜。

    可好景不长,国税总局又冒出消息,说这个公告乃至解释文件,都是有人盗用国税总局的名义伪造的。这下真让人有点愕然了,原来民众只是空喜一场。略加沉思,不仅觉得是空喜,而且有点被戏耍的感觉。

    公告及其解释是国家权威媒体发布的,并且也经由众多严肃的媒体所报道,国税总局这次倒没有如之前有关部门的做法一般,将这些报道统统批为“虚假报道”。国税总局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称“系有人盗用了国税总局名义”、“伪造了该文稿”,并且称“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这个公告乃至解读稿的确是“某位高人”所伪造的,那其公文水平至少已经比肩国税总局的部分公务人员了。

    如果说是有人“盗用了国税总局”的名义,发布这样一个公告,我们暂且不去深究盗用人的动机与目的,我们要问的是,在关乎税收这一如此重大的问题上,国税总局的“名义”怎么能如此轻而易举地盗用?如果其名义被盗用了,出现问题的为何又仅仅只是这一则民众十分关注的公告及其解释稿?

    即使其名义真的被盗用了,13日就已经出现的公告,为何要等到15日才能纠错?在如此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国税总局却反应如此迟钝、如此平静,又怎能叫人信服呢?并且,我们也要提醒国税总局,可以“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不是您的权力,而是您的权利。不要事后又要发文更正!

    这个乌龙,无论是怎样演化的,对民众都是一种伤害。既是乌龙,就请国税总局一鼓作气将“伪造者”绳之以法以谢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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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8/16  钱江晚报  何成

    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47号公告,并据此对年终奖等缴纳个税问题进行了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昨天通过官方网站发表声明称,有人伪造该局2011年47号公告,并做解读。声明称,“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国税总局:从未发布4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税务总局表示,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媒体报道:年终奖计税方式将有改变

    8月13日,《广州日报》A10要闻版和《北京晚报》A4版,前后以“本报记者”采访形式,报道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一稿。第二天,众多媒体引用了其报道。

    报道中,两家媒体都是以“《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为新闻源头。

    据《广州日报》,“(此公告)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报道称——

    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文章最后举例说明——    

    张总年终奖为66万元,李总年终奖为66.0001万元。若用旧方法计算,李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3万多元。若新方法2计算,李总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65元。    

    记者调查:47号文件迷雾重重

    记者昨天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时发现,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的“关于年终奖个税的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关内容,均未出现。

    在国税总局官网的“信息公开”一栏中,其最新文件就是7月29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即46号公告)。在公告解读稿中,也没有关于年终奖的内容。

    记者欲就此事采访最早刊发此事的《广州日报》相关记者探究其稿件来源,但被告知“该记者现在不能接受采访”。昨晚9点,记者点阅广州日报电子版时,发现其已撤下了8月13日A10版的相关稿件。

    就此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业内人士表示,此事不太可能为记者作假,“涉及国家政策、国计民生的新闻,记者不太可能凭空解读。何况这次,国税总局只说是有人伪造公告,也没有说是媒体有虚假报道。这说明,在记者采写该稿的时候,这个47号文件可能是存在的。但对于它的来源以及目前的去向,是个谜。”

    快评:这个乌龙,有点怪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给饱受通胀之累的民众带来了一丝清凉。民众原本指望在个人薪金所得税收减少的同时,对年终奖励也能改变计算的方式,从而给民众带来更加多的实在和惊喜。就是在民众的这种热望中,现实中的这个大大的乌龙,让民众在惊喜与惊愕之间体验了一次穿越。

    这个乌龙的确颇具戏剧效果。

    这一“喜讯”曾为多家媒体报道,且很多媒体还专门就此做了解说。对广大的民众而言,年终奖计算方法的改变,无疑意味着可以分享更多的劳动成果,是国家减免民众负担的重要举措,如此“利好”,民众当然心中窃喜。

    可好景不长,国税总局又冒出消息,说这个公告乃至解释文件,都是有人盗用国税总局的名义伪造的。这下真让人有点愕然了,原来民众只是空喜一场。略加沉思,不仅觉得是空喜,而且有点被戏耍的感觉。

    公告及其解释是国家权威媒体发布的,并且也经由众多严肃的媒体所报道,国税总局这次倒没有如之前有关部门的做法一般,将这些报道统统批为“虚假报道”。国税总局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称“系有人盗用了国税总局名义”、“伪造了该文稿”,并且称“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这个公告乃至解读稿的确是“某位高人”所伪造的,那其公文水平至少已经比肩国税总局的部分公务人员了。

    如果说是有人“盗用了国税总局”的名义,发布这样一个公告,我们暂且不去深究盗用人的动机与目的,我们要问的是,在关乎税收这一如此重大的问题上,国税总局的“名义”怎么能如此轻而易举地盗用?如果其名义被盗用了,出现问题的为何又仅仅只是这一则民众十分关注的公告及其解释稿?

    即使其名义真的被盗用了,13日就已经出现的公告,为何要等到15日才能纠错?在如此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国税总局却反应如此迟钝、如此平静,又怎能叫人信服呢?并且,我们也要提醒国税总局,可以“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不是您的权力,而是您的权利。不要事后又要发文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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