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个税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别光顾着‘辟谣’,‘假公文’虽然是假的,但比起真的公文,哪个更合理呢?哪个更符合公民的利益、哪个更公平、公正呢”
最近几天,国税总局有点烦:一份不知道谁“炮制”出来的47号文件打着它的名号“逍遥”了一整个周末,并且在一些主流媒体认可得以传播。让国税总局尴尬的是,当它8月15日紧急辟谣,公告此文件为伪造时,引来一片哗然:有人质疑国税总局反应过慢,有人将已经快被人遗忘的年终奖计税标准的“漏洞”翻出来大算特算,还有人遗憾这份“山寨”文件才反应民意…… “在工资基本不动、物价不断飞升、通胀风险加剧的背景下,在税负居高不下、税收‘加多减少’的情况下,公众最乐见的就是减税,年终奖个税何妨顺应民意、‘将错就错’下去呢?”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对于国税总局此举大表遗憾之情。 临界点是关键 “山寨版”47号文件最为引人关注的地方,是对于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做了小小的改动。 据了解,针对工资和薪金,计税方式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按照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新税率,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在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之后,余额在0~1500元,适用于3%的税率,余额在1500~4500元,则适用10%的税率。为了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国税总局还特别引入了一个“速算扣除数”的概念,比如在超出免征额0~1500元的部分,速算扣除数为0;1500~4500元的部分,速算扣除数为105。税率越高,速算扣除数也越高。 通常来讲,如果一个人的月薪是5000元,那么应交的税款则为(5000-3500)×3%-0=45。如果月薪为6000,就适用于另外一个税率:(6000-3500)×10%-105=145。 这个计税方法在计算个人每月应缴税额上没有问题,但在计算年终奖方面,就会在某些临界点出现“发得越多,扣税后拿得越少”的情况。 目前,我国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数字来确定适用于哪一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照规定计税。 仍然以即将施行的新税率计算。假设A的年终奖为18000元,则其月平均奖金为18000÷12=1500元,所对应的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3%和0,那么其应缴年终奖个税为18000×3%-0=540元,A最终拿到的奖金为17460元。 B的年终奖为18012元,月平均奖金为18012÷12=1501元,其所对应的税率就是另外一个等级,即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其应缴税为18012×10%-105=1696.2元。B最终拿到的奖金为16315.8元。 也就是说,B的年终奖比A多了12元,但是最终却比A少得了1000多元。 “在每一个临界点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按照现行的税率,500元是一个临界点,那么得6000元年终奖的人,交的税就比拿6001元年终奖的人多200多元。”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而按照新的税率,这样的临界点分别是1500、4500、9000、35000、55000和80000这6个数字的12倍,也就是说,年终奖如果比这些临界点多一元,所扣的税会远大于年终奖为临界点的人。 在“山寨版”47号文件中,这个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文件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和上述计税方式的差别都在于年终奖在计算时不是减掉一个速算扣除数,而是减掉了12个。 依然以上述A和B的例子来计算,按照“山寨版”47号文件的算法,A需要纳税:(18000÷12×3%-0)×12=540元,B需要缴税(18012÷12×10%-105)×12=541.2元。显然,他们需要缴税的比例和税前奖金是对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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