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 三部门新规:学校虚开证明一起受罚 本网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陈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今天联合对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的有关问题作出权威解答。根据三部门日前发布的《教育储蓄存 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从12月1日起支取教育储蓄时,储户必须持有学校出具的统一专门证明,若学校虚开证明,也将被税务机关处以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999年我国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简称利息税)后,国家从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储户利用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甚至有些银行等储蓄机构利用教育储蓄揽储骗储,导致现有教育储蓄中相当一部分并非真正用于学生教育,同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12月1日起将实施的办法针对教育储蓄中主要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专门证明,给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开具证明,并严格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对银行等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银行等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储户若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税务机关发现后将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相对于老办法而言,新办法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储户若在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按原办法执行;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必须提供学校专门证明,否则不享受教育储蓄优惠。 (责任编辑:杨凯旋) |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术业有专攻!有用,就是硬道理!与其跟“草根”零碎学习,事倍功半,可能走错路、弯路,职业“天花板”就是“草根”;不如跟我国杰出财会实务名家贺志东教授团队系统、深入、高效学实务真本领 |
第一财税微信(服务号) | 第一财税微信(订阅号) |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服务号) | 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 小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
|
|
|
|
|
成为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
![]() 申购指南 |
|
|
|
|
|
![]() ![]()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20210312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