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广州2月15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李明)今天,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有所调整,调低了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下纳税人的税负。 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收入1000元和5000元,统一调整为20000元。据此,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也做了相应调整,调低了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下纳税人的税负。其中出租屋(住宅)月租金收入1000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调整前综合征收率为6%,调整后降至4.7%;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由原来的8%调低至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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