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和调动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税控收款机有奖专用发票和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即开型有奖发票)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具有刮奖功能。 第三条 成都市税控收款机有奖专用发票由发票联和兑奖联两部分组成;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由记账联、发票联、兑奖联三部分组成,版面设计为: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共十种版面。 第四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信息采用数码防伪技术印制,三者为惟一对应关系,密码和奖区信息用“覆盖墨”封住;即开型有奖发票增设数字水印防伪;监制章使用防伪荧光油墨印制。 第五条 从2004年7月18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饮食、娱乐、旅馆、茶坊、洗浴、洗染、洗车、理发、美容、照相业的纳税人,均统一使用即开型有奖发票,原《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饮食业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旅馆业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其它服务业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机动车冲洗定额发票》、《成都市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旅馆业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摄影业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洗染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第六条 成都市即开型有奖发票采取电脑随机布奖的办法,布奖过程由成都市公证处公证。每期布奖金额为130万元。 成都市税控收款机有奖专用发票每期按印量20000卷为一组布奖,每组中奖率为5‰,奖金设置为:20元、100元、500元、1000元、10 000元共五等; 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每期按票面金额3亿元为一组布奖,每组中奖率为3.3‰,奖金设置为:10元、5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共五等。 第七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专印厂印制。 第八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在其发票“兑奖联”正面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索票”、“护税光荣”等字样,并用覆盖墨封住。消费者取得有效完整的发票后,在“兑奖联”上,可直接刮去覆盖墨确认是否中奖,完成该发票的即开奖功能。 第九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中奖者,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持未剪开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奖。万元奖金中奖者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一)假发票;(二)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三)票面涂改、破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号码涂损、无号的发票; (四)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五)在兑奖前自行剪开发票联、兑奖联的发票;(六)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即开型有奖发票。领购时须实行“结税购新”的办法,即经营者购买新票时必须先结算已购发票和应缴纳的税款后,方可新购发票。 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发票,并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拒收已刮开密码覆盖层或覆盖层不能刮开的发票,并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配售即开型有奖发票必须坚持“结税购新”的原则,未对已购发票和税款进行结算的一律不允许购买新票,对由此造成的滞纳、欠税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每次配售发票应控制在经营者一个月的用票量内。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即开型有奖发票印制的监管,对泄露印制机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辨别发票真伪、中奖信息查询、举报发票违规行为可拨打语音电话(028)12366。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营者的发票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8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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