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兰生集团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集团三年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了三年完成整体上市的目标,“要研究好注入哪些有价值的贸易主体、经营主体,及如何注入”,并要求集团投资部制定方案。 违法事实:在兰生股份重组过程中,先知先觉的汤建华用其亲属“汤某”(汤某是汤建华的姐姐)于2009年7月1日分3笔买入“兰生股份”共计25,500股,成交金额386329元,7月6日1笔卖出“兰生股份”25500股,成交金额405195元,成交金额总计791524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16086.23元。 汤建华在调查过程中否认自己是上述涉案交易的操作者,并与其亲属提出了辩解理由。在审理过程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汤建华承认自己操作了涉案交易。 法律认定: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汤建华涉案交易的买入行为集中发生在2009年7月1日,卖出行为集中发生在2009年7月6日。综合衡量一些事项释放出来的信息对投资者决策与兰生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产生的影响,认定在汤建华从事涉案交易行为之前,相关信息已经达到了“重要性”程度,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从法律规定看,汤建华作为兰生集团总裁、兰生股份副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2009年4月7日兰生股份重组方案草案提出后,至4月30日期间,张某曾将草案送汤建华阅。5月14日,兰生集团召开研究资本运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汤建华出席该会,并在会上被确定为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6月9日,兰生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定向增发一事进行通报,宣布成立集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因此,可以认定,在进行涉案交易行为以前,汤建华通过内部文件传阅、参加相关会议等渠道,知悉了内幕信息。 本案调查过程中,汤建华否认涉案交易由他操作,但是,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提供的涉案交易IP地址、MAC地址、有关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汤建华是“汤某”账户涉案交易的实际操作人。汤建华及其亲属提出的辩解理由,相互矛盾,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不予采信。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汤建华处以10万元罚款。 浙江东方(600120)内幕交易案 杨宝才铤而走险被罚5万 2009年10月23日,国贸集团(浙江东方第一大股东)书记办公会明确浙江东方拟参股金信信托公司之后,国贸集团投资部经理陈某于当日上午电话通知浙江东方投资部经理杨宝才,要求准备申报作为新股东资格申请的有关材料,电话中告诉杨宝才这些材料要用于浙江东方参股金信信托事项的申报,并口头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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