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科龙公司虚假陈述上诉案和解座谈会,7宗上诉案的双方代理人现场签署了法律文书,科龙公司现场支付了全部和解款项。4位省人大代表见证了本次活动,也见证了科龙案最终以接近75%的调解率结案。 本报曾经报道,科龙案最大的争议在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究竟是哪一天。一审判决认定,科龙公司2002年年报公布之日即2003年4月4日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05年5月10日即科龙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自揭露日至2005年7月14日,科龙公司的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故确定2005年7月14日为基准日。只有在2003年4月4日及以后、2005年5月10日之前买入科龙公司的股票,且在2005年5月10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产生的损失,才与科龙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要求科龙公司赔偿。 广东高院于今年4月15日合并审理了该批案件。合议庭分别在开庭当天和5月7日、5月14日分别3次召集当事人双方或单方到法院做调解工作,向双方言明利弊,并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在双方因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调解陷入僵局时,广东高院民二庭积极组织科龙公司与11名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协商,双方逐渐放弃了纠缠于各个时间点的争论,转入具体赔偿比例的谈判。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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