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证券最近又陷入一场与特发信息(资讯 行情 论坛)(000070.S(行情 论坛)Z)的诉讼战。1月8日,特发信息的两份公告将公司与大鹏证券的诉讼战展现在公众面前。 这源于双方2003年签署的具有保底收益承诺的1.5亿元国债委托投资协议。大鹏证券起诉特发信息退还保底收益,而特发信息向大鹏证券追索100多万元本金。2003年特发信息一直未公开该1.5亿元委托理财信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2003年4月18日,特发信息与大鹏证券签订《国债托管协议》,委托大鹏证券进行6000万元的国债投资,期限1年,投资范围为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之后又分别于2003年4月22日、6月2日再度追加进行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国债投资。同时,双方签订三份《国债托管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大鹏证券承诺支付9%的年收益。 记者查阅了特发信息2003年的公告,发现特发信息对这三次委托理财事项一直没有及时进行公告,直到2004年中报中才对这1.5亿元的国债委托理财进行了补充披露。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有隐瞒上市公司应公开信息的嫌疑。 目前特发信息委托在大鹏证券的国债投资已经收回了1.49亿元本金以及1434.75万元投资收益,还有105万元的本金没有收回。 然而,日前大鹏证券却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特发信息,要求判决已签订的保底收益的《国债托管补充协议》无效,并退还1435万元投资收益。该诉讼将在今年1月27日开庭。 大鹏证券对特发信息的诉讼理由是:委托理财的保底协议与《证券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因此该协议应该是无效的,特发信息应该退还1435万元投资收益。 深圳当地一位律师丁先生介绍,《证券法》是从1999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其第143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承诺保底收益的《国债托管补充协议》确实与法律相违背。虽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该法规是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是在协议签订之后,大鹏证券的起诉理由是否适用该规定还值得商榷。 (记者 匡志勇) |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术业有专攻!有用,就是硬道理!与其跟“草根”零碎学习,事倍功半,可能走错路、弯路,职业“天花板”就是“草根”;不如跟我国杰出财会实务名家贺志东教授团队系统、深入、高效学实务真本领 |
第一财税微信(服务号) | 第一财税微信(订阅号) |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服务号) | 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 小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
|
|
|
|
|
成为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
![]() 申购指南 |
|
|
|
|
|
![]() ![]()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20210312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