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照规定应支付该公司员工齐某近58万元的奖励金。 状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齐某原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据齐某称,他1993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近10年的时间。齐某称,1997年6月12日,为了鼓励公司员工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计财部出台了一份《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吸收资金奖励办法(试行)》,根据公司的这份规定,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员工都可以得到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 齐某介绍说,按照公司的要求,他在1996年4月到1999年8月期间分别联系、促成了公司与几家金融机构之间的9次合作,为公司筹集资金两亿五千多万元。按照《奖励办法》计算,齐某应得到奖励金729768.85元。然而,直到2000年,齐某只领到了15万余元的部分奖励金。从此以后,他曾多次向公司领导提出兑现余下奖励金的要求,但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领导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 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齐某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称,2002年3月,因机构精简,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根据《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优惠补偿暂行办法》与齐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4月2日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齐某在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后,公司承诺向他支付补偿金42282元,签订《协议书》十日内支付补偿金额的30%,2002年7月31日前支付其余的70%补偿金。然而,《协议书》签订之后,齐某仍然没有拿到公司曾经承诺的奖励金。此后,齐某不得不多次回到工作过的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奖励金。 齐某称,在他的一再要求下,今年5月28日,公司计财部为他出具了一份说明,称“北京分公司99年度奖励办法未经总公司计财部确认,目前已将此情况通报总公司领导,现正等待总公司确认。”拿到这份说明,齐某感到十分失望,遂于6月1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按照公司的规定兑现已拖欠达三年之久,总计近58万元的奖励金和25%的赔偿金。 庭审中记者发现,对于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供的1996年4月至1999年8月期间公司融资情况的有关证据,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以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举证。而公司又没有提供任何《吸收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已被总公司废止的证据。 经过审理,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计财部出台的《吸收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属企业内部奖励制度,双方应遵照执行,申诉人齐某在1996年4月至1999年8月期间为公司联系的9笔业务,奖励金额应按照此办法计算。但是,因该奖励金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兑现日期,所以齐某提出的支付25%赔偿金的要求不能成立。 据此,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由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支付齐某融资奖励金579041.85元,支付齐某尚未发放的经济补偿金29597.4元。至此,南方证券员工与南方证券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告一段落。 两份证据和券商引资内情 为了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他吸收资金的清单,内容涉及引资的期限、双方协商的利率以及应得的奖励金额;一份是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吸收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从《吸收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可以看出,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为了融资,采取了“全民动员”的方式。《奖励办法》对员工吸收资金的奖励比例以及奖金的计算和发放,均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员工吸收资金,一律通过公司计财部运作具体手续,计财部可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及市场利率情况确定资金需求。 从看到的清单中可以发现,多达2.5亿元的资金,基本上来自于三家信用社。而其中的利率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当年所确定的利率水平。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1996年,该公司从×××信用社吸收了4000万元资金,这笔资金为期3年,年利率为16.50%。而当年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或称基本建设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的利率是13.50%。同期,该证据显示该公司又从这家信用社吸收了3000万元的资金,清单中的利率为12.96%,而1996年8月23日调整后的当期利率仅为10.98%。 在记者的采访中,许多专家对《奖励办法》以及这些融资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而谈及引资的形式、引资的用途、引资利率等具体问题,他们都缄口不语。 证券公司不能从信用社融资 为了求证南方证券吸收资金的合法性,记者调阅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大量文件。记者发现,央行对于信用社资金的管理一直是很严格的,不允许信用社的资金进入证券公司或者股市。中国人民银行还在200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贷款给个人和企业从事股票交易,严禁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防止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流入股市。有业内人士分析,这份文件有着明显的滞后性,之所以对此加以明确,就是因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已经到了大肆泛滥的地步。 那么,清单所列的几项资金是采取何种方式流入南方证券的呢?是贷款?是股票质押?还是拆借?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位官员那里得到了明确的回答:无论以何种方式,在当时都是违规操作。 一位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道出了如何从信用社融资的奥秘。他介绍,券商从信用社吸收资金采取的手法一般是先由信用社在证券公司购买一定数量的国债,双方再签订一个国债委托管理协议,这样,证券公司就拥有了对这笔国债的支配权。通过回购,证券公司将国债变现为更加实用的资金来进行运作。 这一说法,从2001年央行所发布的《通知》中也能得到证实。《通知》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对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委托证券公司等进行的所谓协议债券投资,要认真加以清理。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收回,不得再续签委托购买协议;没有到期的,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到期后及时收回,防止资金形成损失。农村信用社今后不得再与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委托债券投资活动。既然央行的规定已经滞后,那么可以推测这种融资方式早已在业内流行,并被广泛采用。 为了核实我们公布的清单的真实性以及南方证券吸收资金的用途,记者电话采访了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的李主任。他在听完记者的叙述后,第一反应就是:你从哪里得到的资料?这是我们公司的商业机密。他奉劝记者不要将这样的稿子发表。当被问及融资的用途时,他说,只有公司负责财务的老总才知道。随后记者要求采访该老总,他表示老总都不在家。记者通过其他渠道试图采访南方证券高层有关领导,但都没有成功。 违规引资已是公开的秘密 一些证券从业人员透露,部分券商违规吸引资金在业内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但是,他们又认为,这与券商的融资渠道长期受限是分不开的。在1999年以前,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大多数来自于自有资金。直到1999年和2000年,管理层才开始放开部分渠道以方便证券公司融资。这些措施包括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等。但是,无论在此之前还是在此之后,央行一直没有同意证券公司向城乡信用社进行拆借或进行股票质押贷款。 那么,在此之前,券商的资金链条是如何衔接的呢?为了破解券商融资之谜,记者采访了许多业内人士。从已经了解的情况来看,券商除了违规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吸收资金之外,还大量的从企业进行融资。 在齐某提供的证据中,我们看到了某出版社的影子。该出版社在1999年先后有1000万的资金进入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这笔资金的利率为9%,远远高出当时一年短期贷款的基准利率(5.85%)。 业内人士分析,这笔资金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企业闲散资金。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部分闲散资金没有用途,在看到证券市场的收益丰厚的时候,他们情愿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来运作。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看到这行数字时说:“这么高的利率,不炒股票,怎么能够获得。” 有人透露,证券公司从企业融资也是要打旗号的,那就是委托理财。其实,委托理财严格地讲应该叫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它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对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经纪、承销等其他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各操作岗位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每一笔资产管理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受托资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要严格按授权和合同规定办理。同时,受托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不得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也不得将不同客户的委托资金混同使用。 但是,在多数证券公司的实际操作中,这个“防火墙”并不能起到防火的作用。记者采访的十几位业内人士一听到记者提及这个规定,均摇摇头———怎么可能呢?资金进到公司的帐里,谁说的清楚。即使不同的帐户,大家一起买卖一只股票,和放在一起用,又有什么两样? 在谈到委托理财业务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提及,该项业务的正式认定是在2001年,在此之前的1999年,这样的业务只能在暗箱操作,全部属于违规。 众所周知,从企业融资,签订高额利率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因为,双方所签订的利率实际上也是一个保底收益。在股市低迷的时候,承诺的利率如果很高,而证券公司在资金运作中又达不到预期目标,就会面临亏损的境地。 在写这篇稿子的时候,有人问记者:“南方证券北京分公司的那个《吸收资金奖励办法(试行)》,与违规吸收资金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其实,如果是一个单纯的内部奖励机制本无可挑剔。但是,这种奖励或者说鼓励机制鼓励的又是什么呢?如果是鼓励正当经营,那么它是合法的,如果是鼓励违规经营,那么它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 有业内人士介绍,虽然管理层一直在为证券公司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但为了逃避监管,炒作股票非法牟利,迄今仍然有一些“庄家”采取上述手段来非法募集资金。 附: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吸收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 为鼓励员工吸收资金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增加经济效益,特制定吸收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1.员工吸收资金,一律通过公司计财部运作具体手续,计财部可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及市场利率情况确定资金需求。 2.计财部负责吸收资金的统计工作及奖金的计算和发放,奖金的发放经总经理审批执行。 3.在每笔资金实际到账后,奖金按季发放。 4.吸收资金使用期限一般在六个月以上,时间越长越好,六个月以下资金视具体情况另定。 二、奖励比率 月利率千分之十(含千分之十)奖励比率为万分之二,利率每降低一个千分点,奖励比率增加零点三个万分点;反之,利率每增加一个千分点,奖励比率降低零点三个万分点。 三、奖金计算办法 以吸收资金额和奖励比率、期限(以月为单位)相乘,计算出奖金额。例: 1.资金1000万元,期限半年,利率千分之十,奖金额为: 1000万元×6个月×2?=12000元 2.资金1000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千分之九,资金额为: 1000万元×3个月×2.3?=6900元 四、此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起,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计财部反映。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计财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 《中华工商时报》 2002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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