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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题: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发文机关: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河湖〔2021〕237号   源: 水利部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 标       题: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 发文机关:水利部
  • 发文字号:水河湖〔2021〕237号
  • 来       源:水利部网站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02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河湖〔2021〕237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水利部
2021年8月2日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源头至向家坝枢纽;

2.汉江干流:汉中孤山汉江大桥至孤山枢纽;

3.乌江干流:东风枢纽至乌江渡枢纽;

4.嘉陵江干流:西汉水入江口至亭子口枢纽;

5.岷江干流:松潘小姓沟入江口至紫坪铺枢纽;

6.澜沧江干流:金河入江口至小湾枢纽;

7.怒江干流:达曲入江口至勐古怒江特大桥;

8.雅鲁藏布江干流:多雄藏布入江口至拉萨河入江口。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向家坝枢纽至入海口(原50号灯标);

2.汉江干流:丹江口枢纽至入江口(武汉);

3.乌江干流:乌江渡枢纽至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干流:亭子口枢纽至入江口(重庆);

5.岷江干流:紫坪铺枢纽至入江口(宜宾);

6.澜沧江干流:小湾枢纽以下;

7.怒江干流:勐古怒江特大桥以下;

8.雅鲁藏布江干流:拉萨河入江口以下;

9.洞庭湖、四水入湖尾闾(湘江湘潭水文站以下、资水桃江水文站以下、沅水桃源水文站以下、澧水石门水文站以下);

10.鄱阳湖、五河入湖尾闾(赣江外洲水文站以下、抚河李家渡水文站以下、信江梅港水文站以下、饶河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水虬津水文站以下);

11.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湖泊;

12.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省界湖泊。

三、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三峡水库库区;

2.丹江口水库库区;

3.陆水水库库区;

4.水阳江干流:杨村枢纽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

5.滁河干流:金银浆至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6.荆南四河(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

7.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8.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河源至托克托河段;

2.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沁河(紫柏滩以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小浪底(含西霞院)水库库区;

3.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

4.故县水库库区;

5.沁河:紫柏滩至入黄口;

6.大汶河:戴村坝至马口30公里河道;

7.黄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颖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

4.新汴河:安徽、江苏省界河段,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河南、安徽省界河段,河南省永城市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库区范围:淮河干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主坝至洪河口段;史灌河桥沟镇以下至入淮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谷河王化镇以下至蒙河分洪道;

2.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处;

3.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

4.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

6.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

7.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

8.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

9.南四湖及骆马湖;

10.淮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永定河: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白洋淀;

3.北运河: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4.潮白河:苏庄橡胶坝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5.泃河:海子水库至九王庄闸;

6.蓟运河: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7.大清河:赵王新河自枣林庄枢纽至西码头闸、大清河自西码头闸至独流减河进洪闸;新盖房分洪道自新盖房枢纽至刘家铺;

8.清漳河:匡门口至合漳;

9.浊漳河:侯壁至合漳;

10.漳河干流;

11.卫河:淇门至徐万仓;

12.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13.卫运河;

14.南运河:四女寺枢纽至第三店;

15.漳卫新河;

16.滦河:潘家口水库至大黑汀水库;

17.海河河口、独流减河河口;

18.岳城水库库区、潘家口水库库区、大黑汀水库库区;

19.海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红河(元江)云南省境内干流河段;

2.红河水系李仙江、藤条江、南溪河、盘龙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国境内10公里河段;

3.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入海口(经梧州、马口、天河、灯笼山);

4.北江干流:飞来峡至入海口(经清远、三水、紫洞、三善滘、三沙口);

5.东江干流:新丰江河口至入海口(经石龙、大盛);

6.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7.百色水利枢纽库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大藤峡水利枢纽库区;

2.澜沧江以东(不含澜沧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3.珠江流域、韩江流域、粤桂沿海诸河及深圳河等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三、其他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至大顶子山航电枢纽;

2.第二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至三岔河口;

3.嫩江:诺敏河口至雅鲁河口,泰来县格达耐至白沙滩;

4.西辽河:苏家堡闸至福德店;

5.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至梨树县刘家馆子镇;

6.辽河河口:盘山闸至入海口;

7.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8.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湖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

2.嫩江:那都里河口至诺敏河口、雅鲁河口至泰来县格达耐、白沙滩至三岔河口;

3.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后乌尔科至河口;

4.绰尔河:音德尔镇至河口;

5.拉林河:五常市蛤拉河子林场至向阳镇、五常市兴盛镇至拉林河口;

6.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至赤通铁路桥;

7.新开河:双辽市同乐村至河口;

8.东辽河:东辽县泉太镇至二龙山水库库尾、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至福德店;

9.浑江:宽甸县下露河至河口;

10.尼尔基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1.察尔森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2.松辽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太浦河;

2.望虞河;

3.太湖。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4.吴淞江:包括吴淞江、蕰藻浜;

5.红旗塘:包括红旗塘、大蒸港、圆泄泾、横潦泾;

6.京杭运河:平望至嘉兴段(苏州市吴江区苏嘉运河桥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大桥段);

7.澜溪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鸭子坝至嘉兴市桐乡市幸福桥段);

8.頔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苏震桃公路长湖申线大桥至湖州市南浔区南林路桥段)。

三、其他

太湖流域和东南诸河其他跨省界河流边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项目的省(直辖市)征求相邻省(直辖市)的意见。如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省(直辖市)审查同意,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备案,否则需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同意。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河湖〔2021〕237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水利部
2021年8月2日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源头至向家坝枢纽;

2.汉江干流:汉中孤山汉江大桥至孤山枢纽;

3.乌江干流:东风枢纽至乌江渡枢纽;

4.嘉陵江干流:西汉水入江口至亭子口枢纽;

5.岷江干流:松潘小姓沟入江口至紫坪铺枢纽;

6.澜沧江干流:金河入江口至小湾枢纽;

7.怒江干流:达曲入江口至勐古怒江特大桥;

8.雅鲁藏布江干流:多雄藏布入江口至拉萨河入江口。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向家坝枢纽至入海口(原50号灯标);

2.汉江干流:丹江口枢纽至入江口(武汉);

3.乌江干流:乌江渡枢纽至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干流:亭子口枢纽至入江口(重庆);

5.岷江干流:紫坪铺枢纽至入江口(宜宾);

6.澜沧江干流:小湾枢纽以下;

7.怒江干流:勐古怒江特大桥以下;

8.雅鲁藏布江干流:拉萨河入江口以下;

9.洞庭湖、四水入湖尾闾(湘江湘潭水文站以下、资水桃江水文站以下、沅水桃源水文站以下、澧水石门水文站以下);

10.鄱阳湖、五河入湖尾闾(赣江外洲水文站以下、抚河李家渡水文站以下、信江梅港水文站以下、饶河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水虬津水文站以下);

11.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湖泊;

12.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省界湖泊。

三、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三峡水库库区;

2.丹江口水库库区;

3.陆水水库库区;

4.水阳江干流:杨村枢纽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

5.滁河干流:金银浆至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6.荆南四河(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

7.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8.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河源至托克托河段;

2.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沁河(紫柏滩以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小浪底(含西霞院)水库库区;

3.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

4.故县水库库区;

5.沁河:紫柏滩至入黄口;

6.大汶河:戴村坝至马口30公里河道;

7.黄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颖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

4.新汴河:安徽、江苏省界河段,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河南、安徽省界河段,河南省永城市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库区范围:淮河干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主坝至洪河口段;史灌河桥沟镇以下至入淮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谷河王化镇以下至蒙河分洪道;

2.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处;

3.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

4.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

6.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

7.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

8.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

9.南四湖及骆马湖;

10.淮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永定河: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白洋淀;

3.北运河: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4.潮白河:苏庄橡胶坝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5.泃河:海子水库至九王庄闸;

6.蓟运河: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7.大清河:赵王新河自枣林庄枢纽至西码头闸、大清河自西码头闸至独流减河进洪闸;新盖房分洪道自新盖房枢纽至刘家铺;

8.清漳河:匡门口至合漳;

9.浊漳河:侯壁至合漳;

10.漳河干流;

11.卫河:淇门至徐万仓;

12.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13.卫运河;

14.南运河:四女寺枢纽至第三店;

15.漳卫新河;

16.滦河:潘家口水库至大黑汀水库;

17.海河河口、独流减河河口;

18.岳城水库库区、潘家口水库库区、大黑汀水库库区;

19.海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红河(元江)云南省境内干流河段;

2.红河水系李仙江、藤条江、南溪河、盘龙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国境内10公里河段;

3.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入海口(经梧州、马口、天河、灯笼山);

4.北江干流:飞来峡至入海口(经清远、三水、紫洞、三善滘、三沙口);

5.东江干流:新丰江河口至入海口(经石龙、大盛);

6.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7.百色水利枢纽库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大藤峡水利枢纽库区;

2.澜沧江以东(不含澜沧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3.珠江流域、韩江流域、粤桂沿海诸河及深圳河等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三、其他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至大顶子山航电枢纽;

2.第二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至三岔河口;

3.嫩江:诺敏河口至雅鲁河口,泰来县格达耐至白沙滩;

4.西辽河:苏家堡闸至福德店;

5.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至梨树县刘家馆子镇;

6.辽河河口:盘山闸至入海口;

7.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8.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湖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

2.嫩江:那都里河口至诺敏河口、雅鲁河口至泰来县格达耐、白沙滩至三岔河口;

3.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后乌尔科至河口;

4.绰尔河:音德尔镇至河口;

5.拉林河:五常市蛤拉河子林场至向阳镇、五常市兴盛镇至拉林河口;

6.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至赤通铁路桥;

7.新开河:双辽市同乐村至河口;

8.东辽河:东辽县泉太镇至二龙山水库库尾、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至福德店;

9.浑江:宽甸县下露河至河口;

10.尼尔基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1.察尔森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2.松辽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太浦河;

2.望虞河;

3.太湖。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4.吴淞江:包括吴淞江、蕰藻浜;

5.红旗塘:包括红旗塘、大蒸港、圆泄泾、横潦泾;

6.京杭运河:平望至嘉兴段(苏州市吴江区苏嘉运河桥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大桥段);

7.澜溪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鸭子坝至嘉兴市桐乡市幸福桥段);

8.頔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苏震桃公路长湖申线大桥至湖州市南浔区南林路桥段)。

三、其他

太湖流域和东南诸河其他跨省界河流边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项目的省(直辖市)征求相邻省(直辖市)的意见。如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省(直辖市)审查同意,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备案,否则需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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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8/6   

  题: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发文机关: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河湖〔2021〕237号   源: 水利部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 标       题: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 发文机关:水利部
  • 发文字号:水河湖〔2021〕237号
  • 来       源:水利部网站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02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河湖〔2021〕237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水利部
2021年8月2日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源头至向家坝枢纽;

2.汉江干流:汉中孤山汉江大桥至孤山枢纽;

3.乌江干流:东风枢纽至乌江渡枢纽;

4.嘉陵江干流:西汉水入江口至亭子口枢纽;

5.岷江干流:松潘小姓沟入江口至紫坪铺枢纽;

6.澜沧江干流:金河入江口至小湾枢纽;

7.怒江干流:达曲入江口至勐古怒江特大桥;

8.雅鲁藏布江干流:多雄藏布入江口至拉萨河入江口。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向家坝枢纽至入海口(原50号灯标);

2.汉江干流:丹江口枢纽至入江口(武汉);

3.乌江干流:乌江渡枢纽至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干流:亭子口枢纽至入江口(重庆);

5.岷江干流:紫坪铺枢纽至入江口(宜宾);

6.澜沧江干流:小湾枢纽以下;

7.怒江干流:勐古怒江特大桥以下;

8.雅鲁藏布江干流:拉萨河入江口以下;

9.洞庭湖、四水入湖尾闾(湘江湘潭水文站以下、资水桃江水文站以下、沅水桃源水文站以下、澧水石门水文站以下);

10.鄱阳湖、五河入湖尾闾(赣江外洲水文站以下、抚河李家渡水文站以下、信江梅港水文站以下、饶河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水虬津水文站以下);

11.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湖泊;

12.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省界湖泊。

三、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三峡水库库区;

2.丹江口水库库区;

3.陆水水库库区;

4.水阳江干流:杨村枢纽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

5.滁河干流:金银浆至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6.荆南四河(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

7.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8.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河源至托克托河段;

2.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沁河(紫柏滩以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小浪底(含西霞院)水库库区;

3.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

4.故县水库库区;

5.沁河:紫柏滩至入黄口;

6.大汶河:戴村坝至马口30公里河道;

7.黄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颖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

4.新汴河:安徽、江苏省界河段,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河南、安徽省界河段,河南省永城市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库区范围:淮河干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主坝至洪河口段;史灌河桥沟镇以下至入淮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谷河王化镇以下至蒙河分洪道;

2.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处;

3.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

4.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

6.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

7.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

8.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

9.南四湖及骆马湖;

10.淮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永定河: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白洋淀;

3.北运河: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4.潮白河:苏庄橡胶坝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5.泃河:海子水库至九王庄闸;

6.蓟运河: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7.大清河:赵王新河自枣林庄枢纽至西码头闸、大清河自西码头闸至独流减河进洪闸;新盖房分洪道自新盖房枢纽至刘家铺;

8.清漳河:匡门口至合漳;

9.浊漳河:侯壁至合漳;

10.漳河干流;

11.卫河:淇门至徐万仓;

12.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13.卫运河;

14.南运河:四女寺枢纽至第三店;

15.漳卫新河;

16.滦河:潘家口水库至大黑汀水库;

17.海河河口、独流减河河口;

18.岳城水库库区、潘家口水库库区、大黑汀水库库区;

19.海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红河(元江)云南省境内干流河段;

2.红河水系李仙江、藤条江、南溪河、盘龙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国境内10公里河段;

3.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入海口(经梧州、马口、天河、灯笼山);

4.北江干流:飞来峡至入海口(经清远、三水、紫洞、三善滘、三沙口);

5.东江干流:新丰江河口至入海口(经石龙、大盛);

6.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7.百色水利枢纽库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大藤峡水利枢纽库区;

2.澜沧江以东(不含澜沧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3.珠江流域、韩江流域、粤桂沿海诸河及深圳河等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三、其他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至大顶子山航电枢纽;

2.第二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至三岔河口;

3.嫩江:诺敏河口至雅鲁河口,泰来县格达耐至白沙滩;

4.西辽河:苏家堡闸至福德店;

5.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至梨树县刘家馆子镇;

6.辽河河口:盘山闸至入海口;

7.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8.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湖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

2.嫩江:那都里河口至诺敏河口、雅鲁河口至泰来县格达耐、白沙滩至三岔河口;

3.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后乌尔科至河口;

4.绰尔河:音德尔镇至河口;

5.拉林河:五常市蛤拉河子林场至向阳镇、五常市兴盛镇至拉林河口;

6.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至赤通铁路桥;

7.新开河:双辽市同乐村至河口;

8.东辽河:东辽县泉太镇至二龙山水库库尾、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至福德店;

9.浑江:宽甸县下露河至河口;

10.尼尔基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1.察尔森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2.松辽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太浦河;

2.望虞河;

3.太湖。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4.吴淞江:包括吴淞江、蕰藻浜;

5.红旗塘:包括红旗塘、大蒸港、圆泄泾、横潦泾;

6.京杭运河:平望至嘉兴段(苏州市吴江区苏嘉运河桥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大桥段);

7.澜溪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鸭子坝至嘉兴市桐乡市幸福桥段);

8.頔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苏震桃公路长湖申线大桥至湖州市南浔区南林路桥段)。

三、其他

太湖流域和东南诸河其他跨省界河流边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项目的省(直辖市)征求相邻省(直辖市)的意见。如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省(直辖市)审查同意,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备案,否则需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同意。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河湖〔2021〕237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水利部
2021年8月2日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源头至向家坝枢纽;

2.汉江干流:汉中孤山汉江大桥至孤山枢纽;

3.乌江干流:东风枢纽至乌江渡枢纽;

4.嘉陵江干流:西汉水入江口至亭子口枢纽;

5.岷江干流:松潘小姓沟入江口至紫坪铺枢纽;

6.澜沧江干流:金河入江口至小湾枢纽;

7.怒江干流:达曲入江口至勐古怒江特大桥;

8.雅鲁藏布江干流:多雄藏布入江口至拉萨河入江口。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向家坝枢纽至入海口(原50号灯标);

2.汉江干流:丹江口枢纽至入江口(武汉);

3.乌江干流:乌江渡枢纽至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干流:亭子口枢纽至入江口(重庆);

5.岷江干流:紫坪铺枢纽至入江口(宜宾);

6.澜沧江干流:小湾枢纽以下;

7.怒江干流:勐古怒江特大桥以下;

8.雅鲁藏布江干流:拉萨河入江口以下;

9.洞庭湖、四水入湖尾闾(湘江湘潭水文站以下、资水桃江水文站以下、沅水桃源水文站以下、澧水石门水文站以下);

10.鄱阳湖、五河入湖尾闾(赣江外洲水文站以下、抚河李家渡水文站以下、信江梅港水文站以下、饶河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水虬津水文站以下);

11.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湖泊;

12.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省界湖泊。

三、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三峡水库库区;

2.丹江口水库库区;

3.陆水水库库区;

4.水阳江干流:杨村枢纽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

5.滁河干流:金银浆至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6.荆南四河(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

7.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8.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河源至托克托河段;

2.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沁河(紫柏滩以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小浪底(含西霞院)水库库区;

3.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

4.故县水库库区;

5.沁河:紫柏滩至入黄口;

6.大汶河:戴村坝至马口30公里河道;

7.黄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颖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

4.新汴河:安徽、江苏省界河段,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河南、安徽省界河段,河南省永城市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库区范围:淮河干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主坝至洪河口段;史灌河桥沟镇以下至入淮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谷河王化镇以下至蒙河分洪道;

2.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处;

3.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

4.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

6.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

7.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

8.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

9.南四湖及骆马湖;

10.淮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永定河: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白洋淀;

3.北运河: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4.潮白河:苏庄橡胶坝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5.泃河:海子水库至九王庄闸;

6.蓟运河: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7.大清河:赵王新河自枣林庄枢纽至西码头闸、大清河自西码头闸至独流减河进洪闸;新盖房分洪道自新盖房枢纽至刘家铺;

8.清漳河:匡门口至合漳;

9.浊漳河:侯壁至合漳;

10.漳河干流;

11.卫河:淇门至徐万仓;

12.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13.卫运河;

14.南运河:四女寺枢纽至第三店;

15.漳卫新河;

16.滦河:潘家口水库至大黑汀水库;

17.海河河口、独流减河河口;

18.岳城水库库区、潘家口水库库区、大黑汀水库库区;

19.海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红河(元江)云南省境内干流河段;

2.红河水系李仙江、藤条江、南溪河、盘龙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国境内10公里河段;

3.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入海口(经梧州、马口、天河、灯笼山);

4.北江干流:飞来峡至入海口(经清远、三水、紫洞、三善滘、三沙口);

5.东江干流:新丰江河口至入海口(经石龙、大盛);

6.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7.百色水利枢纽库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大藤峡水利枢纽库区;

2.澜沧江以东(不含澜沧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3.珠江流域、韩江流域、粤桂沿海诸河及深圳河等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三、其他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至大顶子山航电枢纽;

2.第二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至三岔河口;

3.嫩江:诺敏河口至雅鲁河口,泰来县格达耐至白沙滩;

4.西辽河:苏家堡闸至福德店;

5.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至梨树县刘家馆子镇;

6.辽河河口:盘山闸至入海口;

7.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10公里河段;

8.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湖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

2.嫩江:那都里河口至诺敏河口、雅鲁河口至泰来县格达耐、白沙滩至三岔河口;

3.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后乌尔科至河口;

4.绰尔河:音德尔镇至河口;

5.拉林河:五常市蛤拉河子林场至向阳镇、五常市兴盛镇至拉林河口;

6.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至赤通铁路桥;

7.新开河:双辽市同乐村至河口;

8.东辽河:东辽县泉太镇至二龙山水库库尾、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至福德店;

9.浑江:宽甸县下露河至河口;

10.尼尔基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1.察尔森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2.松辽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太浦河;

2.望虞河;

3.太湖。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4.吴淞江:包括吴淞江、蕰藻浜;

5.红旗塘:包括红旗塘、大蒸港、圆泄泾、横潦泾;

6.京杭运河:平望至嘉兴段(苏州市吴江区苏嘉运河桥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大桥段);

7.澜溪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鸭子坝至嘉兴市桐乡市幸福桥段);

8.頔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苏震桃公路长湖申线大桥至湖州市南浔区南林路桥段)。

三、其他

太湖流域和东南诸河其他跨省界河流边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项目的省(直辖市)征求相邻省(直辖市)的意见。如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省(直辖市)审查同意,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备案,否则需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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