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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3、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这里要注意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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