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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并明确了适用范围、计算方法、认定与申报以及其他要求等内容。
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同时,在天津境内出口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租赁期限是5年(含)以上的货物,在天津市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