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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的重大举措,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重要制度创新。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现状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制”)。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7月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892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4428家,占6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464家,占36%(见下表)。尤需指出的是,在2009年度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3家 阅读本文需要智董网文币 2 个(1文币=1元) 【温馨提示】 您可选择以下方法获得本文阅读权限: 术业有专攻! 因为专业、权威和原创,所以更好! 有用,就是硬道理! 不看广告,看实效! 要找,就找最好的! 早加入,早领先,早获益!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认准品牌,谨防假冒(仿冒);请一定要认准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承办单位: 智董集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