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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发布了国税发[2009] 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中很多与自来水企业有关。及时了解自来水业务相关增值税政策变化对广大纳税人非常必要。
一、自来水企业增值税政策变化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自来水适用税率都是13%。原《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便发文财税[1994]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后,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又出台国税发[2002]56号文《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