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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合同备案管理。由于,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范围大、涉及面广,对出口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波动。国家为了弥补出口企业因此而带来的的损失,采用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可实行三个月的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不包括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商品),规定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只要在9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已备案,并且在12月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否则,按新退税率执行,这样大大缓解了出口企业的紧张状态。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下文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中,合同备案未表明之处进行了明确,包括:《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税函[2006]877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以上文件更加详细地表述了合同备案管理、数据处理、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