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单独转让或销售上述资产时,容易判断征税。但如果纳税人将上述资产统一作价“捆绑”一并转让销售,其取得的收入是分开分别纳税还是合并纳税,分开纳税如何确定各类资产价值,合并纳税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呢?
如,某矿山企业将自己的矿井及其附属设施全部资产统一作价1000万元一并转让,其转让资产中土地使用权、房屋地面建筑物等不动产转让价为800万元,同时又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售价为200万元(原值为500万元)这种情形如何征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问题请示批复: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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