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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华工作不满全年无住所个人的年终奖税款计算,目前尚存在争议。
如果无住所个人6月1日起来华工作,全年在华工作7个月,其取得的年终奖的应纳税款,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还是按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计算?有观点认为,虽然其工作不满全年,但公司发给的是年终奖,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故应按全年一次奖金计算,且在确定税率时应按文件规定除以12。
从现行税法角度分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应理解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全年工作满12个月的奖金。其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6号)规定,如果某无住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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