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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经历了2004年底的增量抵扣变全额抵扣的变脸后,2005年又出现了与2004年历史极其相似的一幕。
2005年有关增值税抵扣范围新规分析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5]28号,将2004年底紧急通知中明确的全额抵扣又恢复成了增量抵扣,规定: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以2004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财税[2005]176号,突破了2005年年初财税[2005]28号文关于增量退税的规定,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