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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确需加速折旧的情形有哪些?二是缩短折旧年限的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三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选择哪些具体方法?本条在此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以及加速折旧方法。我国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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