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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中院裁定李盛林与张文学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由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故自留地流转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案情 1995年2月李盛林与张文学签订合同并约定:张文学在李盛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万安村88号的自留地内建房一间;占地面积66平方米;张文学在每年9月31日前按当年市价向李盛林支付150斤谷子的价款。合同签订后,张文学在李盛林的自留地上修建了房屋。1998年8月张文学提出建房申请,余家镇万安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万安村民委员会、万州区余家镇人民政府均同意张文学占用耕地46平方米建房。同年11月20日原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管理委员会万天管函〔1998〕180)号批复,同意张文学占用万州区余家镇万安村十四组耕地46平方米作为经商建房用地。同年12月21日原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建设委员会向张文学颁发了万天建规字〔98〕1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屋占地面积46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层数2层,结构混合。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