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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就如何判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是否为我国的居民企业等问题给出详细规定。
2007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对是否构成中国居民企业设定了判断标准,主要分为“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这两个标准的出台,对一些红筹股企业、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等类型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是否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注册地标准”,广大纳税人比较好理解和操作,但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较为困难。因此,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作了更细化的解释。而对于注册在境外的中资控股企业,且按照国税发[2009]82号之规定,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为中国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