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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就以下多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提前收到的租金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此原则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认收到当期的收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该条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