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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图为各阶段收入个税计算分析。 CFP提供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负责人对公告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9月起所拿工资按新标准纳税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