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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瑞安公司向A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数控机床用刀库(注:加工中心的自动换刀系统,夹持加工中心工作过程中所需的刀具,并根据加工程序对主轴刀具进行更换),申报税号84669300(关税率0%)。A海关审单部门审核该公司报关单证后,认为其申报的税号不正确,应当归入84661000(关税率7%),于是要求该公司修改申报的税号。瑞安公司认为自己申报的税号并无不当,遂就其进口的货物向A海关的归类办公室申请预归类。A海关归类办认为瑞安公司的预归类申请不是在货物进口前而是在货物进口后提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申请”的规定,故不予接受其预归类申请。2007年9月,瑞安公司按照审单部门审核确定的税号申报进口了该批刀库。随后,该公司就其将要于2个月后进口的一票同样商品向归类办申请预归类。归类办接受了该公司的申请并作出预归类决定,认定上述商品应当归入税号84663000(关税率7%),该税号与审单部门审核确定的税号不一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