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组织形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条规定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
重新审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是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其审查结论与行政相对人有重要利害关系,对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特别是对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除原办案人员回避,另行组织执法人员对原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外,审查结论还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局长办公会议,也可以是专门的案件审理委员会等。
从立法立规目的看,要求审查结论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为了保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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