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最后一章,即第九章为《附则》。所谓附则是指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之外的辅助性规定,虽在本质上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对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重要说明作用。
《附则》共五条,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适用主体,界定了相关概念,规范了行政处罚文书的适用,确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实施时间。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适用主体
1.适用主体的界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是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适用主体的解释和限定。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省、市(地)和县(区)四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大中城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和县工商行政
————————试看结束啦!拿出手机扫码,只要1秒!登录后就可每日免费看全国汇总财税快讯(电脑、手机等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