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其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适用的情形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认定其错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适用的情形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认定其错误,而是由于特定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进而作出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决定。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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