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的权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经特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发现行政处理决定有问题后进行重新审查,这既是纠正不当、违法或者错误的行政行为的需要,也是保障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的需要,更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当然,重新审查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
2.本机关的重新审查,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本机关负责人包括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工负责案件查办工作的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机关负
————————试看结束啦!拿出手机扫码,只要1秒!登录后就可每日免费看全国汇总财税快讯(电脑、手机等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