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是关于行政强制立法后评估的规定。所谓立法后评估,就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立法进行考量,以达到废止、修改、补充和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功效的目的。
具体而言,立法后评估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指定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后,对该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实际情况,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深入广泛的研究工作,为修改和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总结经验,并为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技术评估、立法内容评估、实施绩效评估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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