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设行政处罚监督的立法目的
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既能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实施,又能防止权力滥用,推进反腐倡廉。这已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成为共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58号)虽然规定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机构和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92号)规定的是对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大、原则性强,涉及行政处罚监督时缺乏具体措施、程序不明确。实践中,一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不力或者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解决行政处罚错案自我复查和纠正问题,经过长期酝酿、研究和论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设置了“监督”一章,共6条规定,对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应当处罚而未处罚,不应该处罚而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不当等所有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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