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至29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大会第二届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大会批准了对《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该修改将于2011年1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细则》为一些非传统商标,如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和声音商标申请使用的图样规定了统一标准。
1.申请立体商标的,商标图样中应当包括一份平面的绘制图样或摄影图样。提交上述图样时,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包括该商标的一个视图,也可以包括多个不同视图。只要提交的图样中有一个能体现商标的立体特征的视图足够清楚,即可接受该申请。
2.申请全息图商标的,商标图样中应当包括能从整体上体现全息图效果的一个或多个视图。如果商标主管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视图没有从整体上体现全息图的效果,可以要求提交额外的视图。此外,商标主管机构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关于该全息图商标的文字说明。
3.申请动作商标的,根据商标主管机构的选择,商标图样应当包括能体现动作的一个图像或一系列静止或运动的图像。商标主管机构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的图像,或者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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