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直接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一)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正在制定中。根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目前主要采取3种强制措施。
1.加罚。
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在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行政机关一般是依据罚款数额的3%按日加处罚款,与此同时,原行政处罚决定照旧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加处罚款是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目的仅在于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
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财物转移到其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作出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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