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解释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本部分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二、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
————————试看结束啦!拿出手机扫码,只要1秒!登录后就可每日免费看全国汇总财税快讯(电脑、手机等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