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设定
《行政强制法》明确界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外延,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用强制力迫使义务得到履行的行为,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或者改变一种法律关系,而是实现已有行政决定内容的一种事实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果引起争议,行政相对人应以被执行的行政行为为对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当然,如果行政强制执行超出了执行决定范围,超出部分事实上是一个新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超范围执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执行是直接诉诸强制力的活动,在设定权上必须更加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持严格的法律保留态度,即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法律体系中,除处于最高层次的法律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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