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该条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相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除依法应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
1.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如缴纳罚款、主动停产停业、改正违法行为,即以实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试看结束啦!拿出手机扫码,只要1秒!登录后就可每日免费看全国汇总财税快讯(电脑、手机等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