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也就是说,办案人员如果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却不出具收据或者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容易导致出现滥罚款或者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严重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是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财政监督。
从各地情况来看,不论是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还是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相关款项最终都是上缴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行政罚款收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罚款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对当场收缴罚款却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出具非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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